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及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平安福16 基本保险金额30 万元、平安福重疾16 基本保险金
额25 万元、长期意外13 基本保险金额20 万元,20 年交费,同时投保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6),19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73.58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